一、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粵府〔2019〕11號)、《中共博羅縣委 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羅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委發〔2019〕1號)的文件精神,確保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參照《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惠府〔2020〕10號),按照縣政府的工作部署,縣司法局會同有關單位對涉及機構改革的現行有效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最終形成了《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二、主要內容
在起草《決定》的過程中,我們秉承機構職責應依法有效履行的原則,參照省、市政府的發文形式,在此基礎上,共對11個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條款進行了集中修改,其主要內容有:
一是對于改革后原單位名稱不復存在的單位,如國土資源局、糧食局等部門,由其承擔該職責的單位承擔,其名稱相應進行修改為:自然資源局、發展和改革局。
二是根據改革對原單位名稱進行修改的,為便于公眾知悉,也對其涉及的文件進行了相應修改,這主要集中在: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農業局改為農業農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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