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和政府采購的服務、場內管理辦法、各項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二)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規范的場所、設施和服務,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開展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產權交易等業務活動。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行業交易規范;負責核驗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及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按有關規定抽取中介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
(四)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接受報名、安排交易時間和場地,依法組織交易活動,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咨詢與服務。
(五)為行業監督、行政監督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平臺,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備查,對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向行業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
(六)依法成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并按照規程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公布評審結果。
(七)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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